1、本业务办理条件为:
(1)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交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,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的;
(2)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
(3)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
特别提醒:我局已按人社部办公厅最新文件(2020年8月31日)规定,调整失业保险金申领规则。对于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未提前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,可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。相关名单我局将通过信息共享渠道发送至市失业登记部门。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领金人员,应及时到失业登记部门办理,以便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、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。